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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1997年12月31日,中国轻工总会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、国内贸易部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、国家环境保护局、海关总署、国家技术监督局、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等9部委局联合发出《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》。《规定》要求,凡是有关电池产品生产、进口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加强对电池产品汞污染的防治工作,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,并从即日起实施该规定。
根据我国电池行业的实际情况,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工作拟分步实施,首先实现低汞,最终达到无汞。“低汞”的含义为电池中的汞含量小于电池重量的0.025%;“无汞”的含义为电池中的汞含量小于电池重量的0.0001%。《规定》明确提出,自2001年1月1日起,禁止在国内生产各类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.025%的电池;从2001年1月1日起,凡进入国内市场销售(含与用电器具配套的电池),未标注汞含量(如:注明“低汞”或“无汞”)的电池不准进入市场销售;自2002年1月1日起,禁止在国内市场经销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.025%的电池;自2005年1月1日起,禁止在国内生产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.0001%的碱性锌锰电池;自2006年1月1日起,禁止在国内经销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.0001%的碱性锌锰电池。
《规定》要求,对于在我国境内新建电池厂(含中外合资、合作及外商独资企业)和新引进电池生产线必须按有关规定审批;对废弃电池的收集、处理,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,积极创造条件,采取多种方式(如废弃物的分类、收集,销售时的以旧换新等)。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,提高全民环保意识。为鼓励从事废弃电池处理、加工的单位,国家将从政策,资金上给予倾斜的支持,并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。
《GB24427-2009碱性及非碱性锌-二氧化锰中汞、镉、铅含量的限制要求》中对锌锰电池的要求见下表:
电池名称 |
汞、镉、铅含量的限制要求/μg/g |
|||
汞含量 |
镉含量 |
铅含量 |
||
低汞电池 |
无汞电池 |
|||
碱性-锌二氧化锰电池 |
- |
≤1 |
≤20 |
≤40 |
非碱性-锌二氧化锰电池 |
≤250 |
≤1 |
≤200 |
≤2000 |
《GB24428-2009锌-氧化银、锌-空气、锌-二氧化锰扣式电池中汞含量的限制要求》中对扣式电池的要求见下表:
电池类别 |
汞含量的限制要求mg/g |
|
无汞电池 |
含汞电池 |
|
锌-氧化银扣式电池 |
≤0.005 |
≤20 |
碱性锌-空气扣式电池 |
≤0.005 |
≤20 |
碱性锌-二氧化锰扣式电池 |
≤0.005 |
≤20 |